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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1.26 王信人/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義務人保護專章」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獲初審通過,增訂立委陳淑慧版本的11條之6,在稅捐稽徵機關以不正當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符合,不得作為課稅之證據。
由於目前的訴願、行政救濟案件,大多維持原判決,納稅人打勝官司的機會很小。在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公平稅改聯盟主張下,賦改會研究納稅義務人保護專章,財政部堅持不要另外制定新法律,只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專章即可。昨天審查行政院版、立委黃義交、及陳淑慧版,通過,增訂11條之3、4、5、6、7。
陳淑慧針對11條之6表示,有選民陳情指出,稅捐機關查稅,有的稅務員會用威脅口氣說,「你再不承認,我們就擴大所查的範圍」、「要查更多年度」,他們被嚇得只好自白,承認有短漏稅,繳錢了事,但與事實不符,為了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未來這類的自白都不能成為課稅的證據。
財委會昨日增訂44條,已獲初審通過,營業人交易後應依法開發票給他人,如果沒有開,或自他處取得,或未向對方索取,處以總額的5%罰鍰,上限為100萬元。原本這項罰鍰沒有上限,漏開發票金額很大時就罰很重,很多公司被罰到倒閉。
但是,財政部賦稅署想趁機一併解決民眾不繳罰款的問題。在被處罰的26萬件中,有48%的人不繳罰鍰,占罰款金額的75%,財政部提出2個增訂條文草案,包括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應該加徵滯納金與強制執行,立委批評「酷刑」;及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也要提供擔保一半,但委員會最後都沒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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