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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09.11.2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積欠綜合所得稅少於200元,或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等少於100元,國稅局不會再發單補稅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節省稽徵成本。

 

此外,營利事業目前的罰鍰比率為本稅的5%,並未訂出金額上限,裁罰有過重之嫌,修正案特別增訂100萬元上限。財稅官員指出,95到97年營利事業罰鍰金額24億8,000多萬元,其中罰鍰超過100萬元的案件占總處罰金額的90%,因此未來最高只能罰鍰100萬元。

官員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已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議題,為落實賦改會建議,因此提案修訂稅捐稽徵法。其中,新規定稅務人員在查稅前,必須先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的原因和範圍,而被調查者只要取得稅捐單位同意,可找來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

此外,由於不少民眾藉故拖延繳納罰鍰,新規定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案件也訂出罰則。官員說,目前只有本稅逾期繳納每超過2天才要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不繳就移送強制執行;而未來逾期繳納罰鍰,也將比照本稅,每逾期2天就加徵1%滯納金。

至於欠稅免補稅或移送的標準,官員提到,目前雖然有一套標準,但並無法源依據,因此將相關標準訂在新修訂的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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