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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醫事服務機構申領療育補助或向就診民眾收取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開立的收據,均應依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是採用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者,則必須在開立的收據上蓋上「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如果未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了應補貼之外,還必須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該局籲請各醫事服務機構對於所開立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務必記得貼花繳稅,以免被查獲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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