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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因繼承而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須重新申請始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因繼承而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縱土地用途未變更,惟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應由繼承人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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