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部分診所名義上為醫師合夥經營,但實際上所稱之合夥醫師為診所之聘僱醫師,該局依該等診所之經營事實認定為獨資經營,並依法予以補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診所負責人張姓醫師主張其診所係與其他三名醫師合夥經營,合夥契約書載明該三名醫師之合夥方式為勞務出資,合夥期間各合夥醫師依合約中約定之診次占總診次之比例作為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所得,但該局要求提示出資證明、各合夥醫師各月份診次統計資料、合夥盈餘分配情形及盈餘分配之資金流程等證明文件供核時,該診所卻又無法提供,且合夥醫師亦無法說明合夥實際內容及盈餘如何分配,尚難認定該診所為合夥經營,況所有醫療設備均由負責醫師提供,而其他所稱合夥醫師卻得逕依合夥期間於合約中約定之診次占總診次之比例作為盈餘分配比例作為盈餘分配基礎,亦不符一般經驗法則,依行政法院36年度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因此,該局認為該診所既不能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於復查時乃予以駁回補稅。
該局強調: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因屬於適用高累進稅率族群,為降低本身所得稅負擔,少數人往往會藉合夥經營之名,行分散所得以降低累進稅率之實。該局呼籲醫師如實為支領薪資而非合夥人,應了解實際簽約內容,並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前取得醫療院所開立之薪資扣免繳憑單,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避免成為部分醫療院所分散負責人高累進稅率之對象而渾然不知。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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