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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並表示,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繼承人如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仍應向繼承人追繳。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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