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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1.19 魏喬怡/台北報導

     民國99年所有境外基金的利得都會被納入海外所得,這可不一定。據法令規定,境外基金若是透過總代理引進台灣,就會被納入海外所得稅基,但若是來台在集中交易市場的海外ETF就不用納入海外所得稅稅基,具有稅負優勢。

 

     為何會出現同樣是境外基金,有些要納入海外所得的稅基、有些卻不用?因為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海外ETF的交易所得,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海外ETF被視為「國內」有價證券。

 

     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所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所得」包括: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台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香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來台上市交易)等。

 

      也因此投資人若投資像匯豐中華投信發行的恒中國、恒香港ETF、寶來投信發行的寶滬深ETF等境外ETF的話,可依據所得稅法第4-1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不必被課所得稅。

 

     但投資人若是投資由投信、投顧總代理引進的中國基金、香港基金或境外基金,因為只是核備而沒有在台灣註冊,因此,若是有獲利或配息的話,就會被視為海外所得的稅基,有被課稅的機會。

     不過,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蕭碧燕認為,對於一般大眾來說,其實很難被課到海外所得稅,因此在買基金時,最好還是先從績效、趨勢來選擇,而不要以稅負來考量。因為來台掛牌的境外ETF可能會有溢價過高的問題,對台灣的投資人來說不見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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