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房屋部分房間出租,該出租面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如其餘面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該自住部分房屋所佔土地面積仍可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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