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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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自用住宅減稅優惠,不能一魚多吃。財政部近日將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推出首件課稅解釋函,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小心會被額外多課一筆「奢侈稅」。財政部從嚴規範,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雖然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的權益不變,但將伴隨付出按售價課徵10%到15%的高額「炒房稅」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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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信用卡繳稅者,經國稅局取款未成功案件,將陸續寄發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除應自繳稅額外,並自原結算申報截止迄日至開徵日止,依100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繳納期間自100年7月11日至100年7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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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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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多寡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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