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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稅捐稽徵處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收款回執或解款條等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如計程車資收據、文具店收據等,因已經繳納營業稅,免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執行業務者所獲報酬是應報繳綜合所得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之收據並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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