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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系憑證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者,均應繳納印花稅。繳納方式除逐件貼印花稅票外、也可使用大額印花稅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
上述3種繳納方式,以實貼印花稅票最容易逃漏,有些業者將舊契約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賺取不當利益。如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數額處以20至30倍罰鍰,該局呼籲,如己銷花之印花稅票千萬不可撕下重新貼用,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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