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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升格縣市 地價稅暫不動
 
縣市合併升格後,首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確定,合併升格縣市的地價總額,仍可按未合併前的各縣市公告地價分別計算。土地分別坐落在合併升格縣市的地主,維持稅負不變,最快102年才會加稅。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計算地價稅時,同一直轄縣市的土地其地價總額需要合併計算,如果超過縣市政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即須其超過倍數依累進稅率課稅,稅率從1.5%跳升到5.5%。

財政部表示,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這三個合併升格直轄市,合併前其轄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坐落地點非屬直轄市,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擁有跨縣市的土地,其地價不必合併計算,不會有因合併計算導致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以致必須按較高稅率課稅的問題。

不過,縣市合併升格後,三都已是直轄市,因此包括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的地主,擁有不只一筆土地者,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台中縣及台中市各一筆土地,分別計算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但因合併為直轄市後,二筆地價加總後的金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即無法按基本稅率1%課稅,必須自1.5%起跳。

例如,台中市99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84.4萬元,台中縣則為109.6萬元,合併後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61萬元。在台中縣市各擁有一筆或數筆土地者,經加總後超過161萬元的累進起點地價,就要適用較高稅率繳稅。

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對剛升格的縣市地主明顯不利。

財政部經與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公告地價每三年發布一次,最近一次發布為99年,下一次公告是102年,為維護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權益,合併升格縣市在102年前,地價總額均可採合併前的分開計算的方式,即不會增加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稅負。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今(100)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必須改明(101)年才能按優惠稅率繳交地價稅。

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採取累進課稅,基本稅率為1%。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一律按1%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其超過倍數累進課稅,稅率自1.5%到5.5%不等。

決定地價稅率關鍵的「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查詢。

依據稅法,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合計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1.5%地價稅;最高級距為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應就超過部分課5.5%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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