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0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已死亡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查獲A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A君主張其申報扶養親屬雖已死亡,惟仍接獲其死亡次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基於誠實報稅,乃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並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實非蓄意虛列死亡親屬,請求註銷罰鍰,惟其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屬實,雖非故意,亦難卸過失之責,仍應處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既知扶養親屬已死亡,又收到其所得年度為死亡次一年度之扣繳憑單,應主動向扣繳單位查明更正扣繳憑單,又於所得稅申報有疑義時,亦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詳為查明,以免因虛報死亡親屬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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