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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名下汽車 免課奢侈稅

竹北康小姐問:將自己名下價值500萬元的汽車出售,要不要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圍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其中所稱小客車為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人座以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為:(1)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出廠時課徵。(2)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進口時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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