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與收到以銀行(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付款所出具的銀錢收據,二者性質尚有不同,是以書立收到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受有價證券所具收據,不屬銀錢收據目課徵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又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如係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而收到以銀行(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付款所出具的銀錢收據,與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二者性質尚有不同,是以書立收到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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