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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06 09:48 am
 

經營商務辦公家具的王姓台籍商人,由於業務發展需要,近幾年他頻繁造訪美國,希望開拓美國市場。長期奔波美台兩地的王老闆,投入的時間並沒有白白浪費,他的傢俱成功進駐美國幾家大通路商,在美國市場佔有一席之地。不過最近王老闆聽朋友提起,如果一年入境美國超過183天,就算是美國「稅務居民」的規定,又聽說美國稅很重,但是他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會被課到美國稅,因此十分擔心。經過計算,王老闆發現自己2009年在美國境內天數,並沒有超過183天。是否代表他不會被認定是美國稅務居民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成為美國的「稅務居民」(Resident )與「非稅務居民」(Non- resident),要負擔的美國稅負有何不同?簡單來說,「稅務居民」在納稅方式上,就等同是美國公民。如果外國人被定義為美國稅務居民,就必須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有的利息所得、股利分配收入、薪資、或是其他勞務所得、房地產出租收入、版稅、及其他形式的收入。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所得是產生在美國境內或是美國境外,全部都要像美國國稅局申報。相對來說,「非稅務居民」的稅負就比較輕,只需要針對美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某些特定的境外收入也應繳納美國稅。

其次,王老闆還要進一步去看,自己是否滿足「綠卡測試」或者「實質居留測試」的條件。如果王老闆不是美國綠卡持有者,我們還是要看他是否符合「實質居留測試」,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183天測試的要求。

但是,關於183天的規定不是那麼簡單,「實質居留測試」作為衡量美國稅務居民的標準,事實上還有更加嚴格的規則。根據美國國稅局發布的《Publication 519》,外國人在什麼條件下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呢?該刊物中提到,「如果在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超過183天,就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或者當年度入境並在美國待超過31天,同時滿足所謂的『前3年審核期』的計算超過183天,也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第一個條件很容易理解,當年度在美國待超過183天即為美國稅務居民。所以,只要王老闆在2009年入境,並在美國待過183天,那麼他就有申報美國稅的義務。什麼又是「前三年審核期」的計算呢?從王老闆的例子來看,美國國稅局規定的「前三年」,即為2009年、2008年及2007年。那這三年又是如何審核的呢?

首先,假設2009年,王老闆入境並在美國待了110天;2008 年在美國入境並停留160天;最後2007年,王老闆也在美國待了160天。美國國稅局將分別取2009年的110天、2008年160天的三分之一,以及2007年160天的六分之一,作為其計算的基礎,再把這三個天數相加的總和與183天作比較。如果超過183天,王老闆就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若沒有超過183天,那麼他當然就沒有申報美國稅務的義務。

為了方便讀者更瞭解美國國稅局的計算方式,王老闆的「前三年審核期」以表格說明如下:

 

 

 

 
 

經過計算發現,王先生前三年在美國待的實際總天數共為189.9天,超過183天,因此他依然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有申報美國稅的義務。

因此,建議出入美國頻繁的企業人士,平時就要記錄自己入境美國的天數,否則如案例中的王老闆在台灣仍有戶籍,每年5月都要申報台灣的綜合所得稅;但另一方面因疏忽在美國停留天數,不小心又符合美國稅務居民,結果就要申報美國稅,全球來源所得都要向美國政府申報。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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