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整理)】
2010.07.01 04:01 am
 

 

由於近來美國房市不振,台灣的李太太認為此時反而是投資美國不動產的大好機會。同時,也為了讓幾年後將到美國就讀的兒子有固定住所,交屋後暫時也可將空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

由於李太太並沒有美國國籍或綠卡,一年在美國的時間總共不會超過兩個月,她想瞭解如果自己購買美國不動產,可能要先考慮用何種名義買及應負擔哪些美國稅?之後才來決定買或不買。

一般來說,像李太太一樣的外國人,屬於非美國居住居民。如果她想在美國置產,最直接的方式是用個人名義來擁有較為單純,只是在投資美國的房地產時,自己居住一般沒什麼問題,但若用作出租用途,可能也和作生意一樣容易被告、或有法律糾紛,若用LLC持有,發生訴訟糾紛或債務則不會波及個人。

所謂的LLC,是指「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是美國特有的一種營業組織形態,LLC 和合夥組織一樣,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在美國並無台灣兩稅合一優惠,依美國稅法規定,公司課一次企業所得稅,盈餘分配給個人又要課一次個人所得稅),債務不會波及個人。只有一個股東也可以成立LLC,外國人亦可為LLC的股東,因此許多外國投資者選用此模式。

回到本例,李太太如以個人名義購屋需要考慮那些美國稅負呢?

1.房產稅(Property tax): 首先,李太太要瞭解美國不動產每年要課的房產稅比台灣高出許多。雖然全美各地房產稅率不一,但很多地區約在市價的1.3 %~1.6%。舉例來說,一個價值100萬美元房子,一年房產稅常要1萬美元以上。

2.所得稅(Income tax):a.租金:如果李太太將房屋出租,由於不動產在美國,出租或出售所得利潤均為美國來源收入,無論是否為外國人,或者居住國家是否與美國有租稅協定,此收入均被視為美國收入應納美國稅。由於李太太被定義為「非美國居住居民」,她的租金收入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承租人直接依租金「收入」的30%扣繳,這種情形下,該房屋的房屋稅、修理費用、房屋保險等都不能扣減。另一種方式是李太太選擇申報年度所得,以1040NR表格來申報租金「所得」,按外國人的累進稅率課稅,此種情形下稅法容許一些費用可以自收入項下減除。

b.出售收入:如果李太太希望過幾年兒子大學畢業後,可能就會將房產賣掉。這時,因為擁有超過一年以上房屋出售所得,就會適用比較低的15%稅率來課美國資本利得稅,所以李太太可從長計議未來的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另外一個規定:即外國人出售美國不動產,在取得出售價金時,因李太太的外國人身分,10%的售價將會被買方代扣。舉例來說,房子賣價150萬美元,出售時會被扣繳15萬美元。但是,李太太在申報整個房屋的所得(即收如減成本)後,再計算應納稅額後,可多退少補先前被扣的15萬美元。

3.贈與稅(Gift tax)及遺產稅(Estate Tax)如果李太太贈與美國的不動產,因此不動產在美國境內,會課美國贈與稅。又因李太太是非美國居住居民,不能適用一生贈與100萬美元免稅的規定,因此會課贈與稅。如果不幸李太太過世,該不動產也要課美國的遺產稅。所以,李太太並不適合在美國直接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反而應該適時出售不動產,取得出售價款匯出境外後,再以境外資產贈與子女,比較沒有美國贈與稅的問題(但需要算算是否需要繳台灣的贈與稅),而在美國的子女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3520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