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09.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義務人黃先生於95年度捐款財團法人某私立醫學大學1,000,000元,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該捐贈款項,並檢附該大學之捐贈收據為憑證。國稅局以一般捐贈方式,按綜合所得總額20%計算核定。黃先生不服,表示捐贈款項係當作該大學興學基金,已向教育部報備核准,為何不可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按綜合所得總額50%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於91年8月22日設立登記,並於同年12月正式運作,對外辦理各界對私立學校之捐款等相關業務,個人捐款予私立學校,若透過興學基金會辦理捐款相關事宜,始符合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所以,黃先生該筆捐款係逕捐款予該大學,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之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以一般捐贈總額不逾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與方式不同,適用法規不同,其可列舉扣除金額即有不同,所以,納稅義務人於捐款時宜慎選捐款方式,俾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靜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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