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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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為認定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五號)。因此,並不因納稅人先完成申報手續,或與受扶養親屬同一戶籍,或歷年來皆由其申報受扶養為優先認列條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規定列報減除下列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

    若納稅義務人和家人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不能達成協議或未經協議時,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提示之該年度扶養事實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查得資料,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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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從105年起,扣繳單位給付企業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將比照個人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將營利事業納入小額給付免扣稅範圍之後,企業的小額退稅案件也會隨之大幅減少。以租金為例,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的租金所得扣繳率為10%,財政部訂定免扣繳機制後,營利事業收取的租金單筆在2萬元以下(扣繳稅額低於2,000元),就不必再扣稅。

    105年1月1日起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之適用括對象包括: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執行業務者

    3. 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4.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5. 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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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請納稅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上述扣除額申報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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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發現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經該所認定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來購屋貸款衍生,依規定剔除當年度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該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點有關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文義,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應係以「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故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後,原5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否。

    潮州稽徵所再度呼籲所有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業務,所取得之相關執據文件應妥善保存有助於釐清事實,俾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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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本(106)年1月1日起有多項攸關民眾權益的新制上路,其中包括房屋出租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除綜合所得稅乙項,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列報扣除12萬元;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僅屬採取列舉扣除額時可申報扣除,且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扣除,不能同時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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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某事務所詢問,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 其配偶經營補習班,是否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夫妻執行2個以上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條件如下:須所得類別相同且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指出因診所與補習班係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所得類別亦不相同,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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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日如為106年1月1日以後者要注意,在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05年度雙方並無婚姻關係,所以只能以單身申報,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漏稅被罰情事。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配偶,可以減除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每年5月申報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常發現有民眾誤與「當年度」結婚配偶合併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同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夫妻於104年度尚無婚姻關係,所以雙方要分開申報,但因甲君誤申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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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曾君於96年10月與鄭君簽訂臺南市某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售價80,000,000元,嗣雙方於98年6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鄭君依雙方約定返還曾君已給付之價金,並賠償曾君違約金8,000,000元,該局乃據以核定曾君98年度取有其他所得8,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曾君不服,申請復查並續提訴願,主張於98年11月再以總價125,000,000元向第三人吳君購買該房地,而同一房地前後兩次交易價格差45,000,000元,縱有取得違約金8,000,000元,然因98年購買時成本增加,並未有所得。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核認曾君第2次購買總價雖然增加45,000,000元,僅得作為將來出售該房地之原始成本,不能與前次解除之買賣契約合併計算所得或損失,乃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曾君雖先後於96年及98年間就同一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惟分屬不同法律行為,本應依規定個別計算所得或損失。其第1次所簽訂買賣契約,既因出賣人違約而領有違約金8,000,000元,所得即已實現,不得以第2次購買成本增加,而主張違約金免課所得稅。該局籲請有類似個案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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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家中父親因已高齡行動不便,於105年9月起聘請外籍看護居家照顧,每月所支付之看護費用,可不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如果要申報為符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支付給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費用,若該機構是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必須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以,陳先生支付給外籍看護居家照顧之費用,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扣除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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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本所審理此類案件常遇納稅義務人表示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連本金都無法全部受償了,應無利息所得,惟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又財政部55年台財稅發第00912號令「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種債務,而其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苟不能證明債權人同意先充原本時,始有民法第323條之適用,稅捐機關對於此項情形而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固仍可認為其先行支付利息,但納稅義務人對此如有不服,自得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如當事人間之契約證明此項清償確為先清償本金,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表示同意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其內之允諾書)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是納稅義務人主張所獲配金額先抵充本金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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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南投市賴小姐來電詢問: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可否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次依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業者亦準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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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該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內部舉辦各項訓練課程,聘請公司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但如公司聘請學者、專家至公司舉行「專題演講」所發給鐘點費,屬同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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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稅制自本(105)年起施行,納稅義務人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為便利個人辦理房地交易相關試算及申報軟體已架設完成提供民眾運用。如有因交易不動產試算相關稅額需要,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房地移轉試算專區,選擇買賣、贈與或繼承交易類型後,輸入房地交易時間及金額等即可試算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相關稅額當作參考,相當便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不動產交易如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情形,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IRN1.0版(或更新後版本)軟體安裝,依循系統操作步驟輸入相關資料後上傳申報,再將相關證明文件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即可完成申報,不用親至國稅局臨櫃辦理,既快速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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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符合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始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35,286元,經甲君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因膝蓋關節手術後復原不佳,醫生建議須接受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惟依照護合約書內容,該照護費係屬生活起居之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予以剔除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或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除取具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尚須屬醫療性質者,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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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之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分別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單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3,030元處1倍罰鍰3,03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係因辦理網路報稅時,程式未有效提醒所致,並無逃稅意圖,該局以甲君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查調該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時,系統已併同提供配偶之資料,且網路報稅系統亦有提醒文字,故其與配偶仍分開辦理申報,縱非故意,尚難謂無過失,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駁回復查申請,嗣並因其未再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補充說明,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選擇,自行擇一適用,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間除非符合特定分居要件而可以分開申報外,還是必須要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辦理申報,「分開計稅」並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民眾不要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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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民眾洽辦以下5項國稅業務,只要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作為本人身分及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即可,免附戶籍謄本。 一、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二、遺產稅申報案件。三、申請遺產稅及贈與稅延期申報。四、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資料。五、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捷之服務,民眾申辦或查詢上述案件,不用再檢附戶籍謄本作為核驗之依據,國稅局會直接透過機關間電子閘門查調所需之戶籍資料,免除民眾機關間往返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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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某寺廟會計陳小姐詢問,廟方從未申報過所得稅,但是今年有新建香客大樓7月啟用,是否要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法向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附屬作業組織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換句話說,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

    陳小姐服務的寺廟所建的香客大樓客房收入,原則上只要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民眾隨喜佈施者,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但如果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就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在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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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舉辦業務競賽,員工如達到績效目標,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所支付之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要辦理扣繳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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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將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該局說明,因甲君不服國稅局核定其某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額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亦無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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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且此類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需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最近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及其親友將大額資金匯至國外給乙君,供乙君於國外創業成立公司,雙方相互約定借款利率及還款日期,惟甲君及其親友收取該等利息收入,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認為此項利息收入無扣繳憑單,即不用申報,又因該筆利息收入非屬金融機構存款所得之利息,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致甲君等人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主動辦理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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