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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某事務所詢問,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 其配偶經營補習班,是否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夫妻執行2個以上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條件如下:須所得類別相同且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指出因診所與補習班係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所得類別亦不相同,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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