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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日如為106年1月1日以後者要注意,在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05年度雙方並無婚姻關係,所以只能以單身申報,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漏稅被罰情事。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配偶,可以減除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每年5月申報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常發現有民眾誤與「當年度」結婚配偶合併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同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夫妻於104年度尚無婚姻關係,所以雙方要分開申報,但因甲君誤申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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