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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從105年起,扣繳單位給付企業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將比照個人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將營利事業納入小額給付免扣稅範圍之後,企業的小額退稅案件也會隨之大幅減少。以租金為例,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的租金所得扣繳率為10%,財政部訂定免扣繳機制後,營利事業收取的租金單筆在2萬元以下(扣繳稅額低於2,000元),就不必再扣稅。

    105年1月1日起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之適用括對象包括: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執行業務者

    3. 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4.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5. 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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