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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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已發布106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下,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業者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勞基法週休二日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致人事費用增加,業者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其106年度之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惟需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業者,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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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在全球化浪潮下,跨國投資日趨頻繁,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49餘萬元,係依其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查該稅額係甲公司向境外關係企業收取管理顧問服務收入489餘萬元之所得稅,因甲公司派駐關係企業人員相關成本費用為489餘萬元,已認列薪資費用支出、該筆境外來源所得為0元,經重新核算及調減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0元,就超過可扣抵稅額部分予以補徵稅款49餘萬元。

    另本局指出,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有關扣抵國外稅額應檢附之文件,財政部近日已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俾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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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繼承人雖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但如該筆遺產稅未全額繳清,各繼承人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繼承人甲君與另2名繼承人乙君及丙君間產生嫌隙,縱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稅款100萬元,該分單外之其餘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仍未繳納,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應納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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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次依財政部75年10月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可參照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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