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民眾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單,表示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款,可以辦理分期繳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若民眾一次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以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經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未依限繳納,執行分署將廢止該核准,並要求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款,提醒民眾應依分期約定按時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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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人力派遣合約若未明訂需在一定期限完成約定工作時,合約本身不屬於承攬契據,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承攬契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例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該處進一步說明,承攬契據屬於印花稅課徵的範圍,是按每件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人力派遣合約若僅約定提供工作人員供客戶使用,但並未明訂需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工作者,則不屬於承攬契據,是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最後提醒民眾,契約內容包含有完成一定工作,才會給付約定報酬者,即兼具有承攬性質,就需繳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若必須等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於該項工作完成時,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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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已發布最新函釋嘍!原本塗銷信託查欠與申報買賣移轉現值需分別辦理,即日起如符合規定即可一次性辦理完畢!

依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規定,如係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應檢附文件除買賣(公定)契約書外,尚包含: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申請書、原信託契約書、塗銷信託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此類案件如因故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則應由權利人(承買之第三人)及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將退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如連件登記完竣後,發生退補稅情形,該局將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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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含未完成結算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有薪資、利息及其他所得合計556,151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按標準扣除額減除90,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50,151元,補徵應納稅額12,507元。甲君不服,主張於報稅期間以自然人憑證進入國稅局網站試算結果顯示不用繳稅,致誤認無需申報,國稅局未將其本人之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入計算核定補徵稅額,顯不合理云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前自動補報,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欲列舉扣除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即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得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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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之財產,若其未向法院聲明捨棄利息或未與債務人約定抵充順序,法院將按民法第323條規定之抵充順序分配(即先抵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作成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則債權人因而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間取得乙君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嗣其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該擔保物(未併同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依該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甲君獲分配總金額500,000元,其中400,000元屬其受償之債權利息,該局乃歸課甲君當年度利息所得40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向法院聲明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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