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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繼承人雖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但如該筆遺產稅未全額繳清,各繼承人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繼承人甲君與另2名繼承人乙君及丙君間產生嫌隙,縱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稅款100萬元,該分單外之其餘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仍未繳納,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應納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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