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故贈與人為一般農地之贈與,經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後,即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若所贈與之土地原屬農業用地,惟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縱變更後仍合法持續為農業使用者,除檢具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農業處)外,應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於105年贈與土地與其子乙君,並檢附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本分局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嗣經本分局查得該土地已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乃向農業處查詢,發現該土地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遂依法發單補徵贈與稅。

    該分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認贈與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疏未查明該土地是否經依法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始得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贈與土地時,應先瞭解相關免稅規定並取得完備之證明文件,避免不符合免稅規定而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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