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借用境外公司OBU帳戶隱匿利息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該局針對結購外滙的A君進行查核,經調閱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 君結購鉅額外滙滙入境外甲公司帳戶,經查核該筆資金流向,發現該筆外滙於滙入當日轉作美元定存,且甲公司於該筆定存到期時將該筆定存利息滙回A君帳戶,因此A 君承認當時聽從銀行理財專員建議於境外成立公司並利用公司名義開立OBU帳戶以規避大額利息所得。本案A君利用甲公司逃漏利息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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