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9-08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      從93年度到97年度的過去5年度所得稅,可以退稅而未申報的人,現在補申報,國稅局會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位黃先生詢問,最近看到國稅局陸續辦理綜合所得稅退稅,他當初試算可以退稅,因為臨時出國忘了辦理結算申報,是否會影響本人退稅的權利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過後才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有類似情形者,應儘快到戶籍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事宜。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上週宣布,從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稅起,財政部將有條件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謂條件,是指上年度所得稅申報(99年申報98年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的家戶,成員單純,免稅額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等。

         依財政部構想,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出的所得資料及繳款書,且在申報期間內繳納,就完成結算申報。

         但財政部尚未安排可以「退稅」者這一塊,該如何退稅?因為可以獲得退稅的人,不會自動去繳稅,國稅局無法知道納稅義務人「是否同意」財政部寄出的所得資料。又退稅方式,是寄退稅憑單,或是直接退稅到銀行帳戶內?

         我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要退稅的人應辦理申報,所以歷年來,財政部對於這類沒有申報而可以退稅的人,從來沒有主動退稅,據估計1年可達5到10億元。

         上述財政部將在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涉及是否需要修改71條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但財政部傾向定位在「服務」性質,純粹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得,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修改71條,仍保持所得稅的自動申報制。則對於過去沒有申報的人,雖然可以退稅,但依舊得不到財政部主動退稅,除非本人先補辦申報,才能獲得國稅局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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