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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國稅局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營業人登記之營業地址無營業事實,未於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或僅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未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另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依同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3條規定,逾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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