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務QA/護理之家安養費用 醫療部分可列扣除
   

淡水區劉先生問:其母親因年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的頭像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賴佳誼會計師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