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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發生納稅義務人因不了解法令規定造成申報扶養親屬有誤或虛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情形,提醒民眾應留意正確的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較常發生錯誤之情形及正確的稅法規定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不得列報免稅額。
二、繼續列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這類案件稽徵機關除剔除該免稅額外,還會以虛報免稅額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父、母除無謀生能力外,應年滿60歲方得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非屬無謀生能力但暫無工作,或是參加補習班補習準備考試之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免稅額。依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無謀生能力包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等。故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到補習班上課亦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所稱之在校就學,是以這類扶養親屬不得列報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的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因上列情況均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申報免稅額。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免稅額人數較多或列報有其他親屬或大陸地區親屬等情形,均會進一步查核,請納稅義務人配合誠實申報,並補附完整之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戴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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