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賦稅》2010/8/25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一經查獲,除依法重行核定補稅外,尚需加處罰鍰,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因為利息所得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稅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元之限額,致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了規避稅負,乃將其個人鉅額存款存放於子女或第三者之銀行帳戶內,以適用較低之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基於租稅公平原則,類此非法節稅案件,國稅局將根據資金流程查明實際情形,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回分散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所得總額,除補稅並加處罰鍰。
   日前該局查獲一張姓納稅義務人於95至97年間,利用子女及第三人名義分散利息所得,經重新核定張姓納稅義務人尚需補繳稅捐300萬餘元,並加處1倍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雖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有分散所得情形者,在國稅局尚未查核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報補繳所得稅,只須就補稅金額加計利息,而不用被處罰鍰,請民眾多多把握自動補報的機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06-2223111轉8136
  彙總編號:990813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