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函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應受理並參照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前4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因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上開規定之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處分是類房屋時,稽徵機關應受理其契稅申報。至其程序,參照內政部訂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共有人申報契稅時,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另如有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並檢附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如無對價或補償者,應於契約書記明事由,並記明「如有不實,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免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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