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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25

針對民眾詢問,有關直接捐款給某私立大學之捐贈,可不可以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列舉扣除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所表示,民眾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款,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的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一般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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