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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經濟不景氣遭公司資遣,自行創業成立獨資商號,初次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所得稅法扣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不清楚,以致於給付出租人租金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事宜,而遭到處罰。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甲君於96年3月間申請獨資商號營業設立登記,並為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當年度給付租金3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30,000元,經該局通知扣繳檢查後,始於97年10月補報扣繳憑單,已違反前揭稅法規定,該局爰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30,000元。

 

扣繳義務人甲君不服,主張其為第1年承租房屋,不知相關稅法規定,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該局指出,民眾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給付租金,事業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8224)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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