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未超過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得免辦結算申報,但如果要申請退還已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查得納稅義務人A君96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徵稅額後,A君申請增列扶養直系尊親屬,經該局准予追認免稅額,改核定應退稅額0元, A君不服,主張當年度有溢繳扣繳稅額3,000元,可於 5年內補辦結算申報即可退稅,申經復查結果,以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應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後,無法申請退還造成損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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