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0.26
 
 

台北縣訴願會認為政府應主動核定民眾地價稅免徵,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余姓民眾的案子可能是稅捐機關疏忽,依法須退還民眾溢繳的地價稅。

官員說,像是區段徵收重劃、水源特定區、古蹟保存等免徵地價稅的土地,相關主管機關會造冊送到稅捐單位,由稅捐單位主動給予稅捐減免;但如果是提供私有土地作為巷道、或騎樓走廊地或教堂、寺廟用地,原則上,應由地主主動向稅捐單位申請租稅減免。

但官員強調,地主申報減免地價稅也有例外,例如提供私有土地作為公共巷道,如果是私人開闢的巷道,地主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申請地價稅減免。如果巷道是政府機關開闢,土地所有權人就不用向稅捐機關申請地價稅減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