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指出,對於不願透漏姓名之出售人,如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但出售人應切結以承辦本次拍賣之公司或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報所得,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600)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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