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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03 05:08 pm
 

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將採自動申報制,居住者在台灣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的外幣存款利息逾100萬元,需辦理申報但無法比照新台幣存款享有27萬元免稅額。

另買賣境外基金或證券無法舉證成本者,一律按收入的20%為所得課稅,損失將無法扣除。個人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100年5月時即需申報繳稅。財政部指出,海外所得與國內所得一致,要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國稅局握有查核權,漏稅者依法處罰。

依據財政部規劃,未來納入海外所得課徵範圍的十大類所得中,證券與基金或房地產買賣所得,以及在國外的表演、展覽及執行業務等經濟活動,均涉及成本認定,財政部將以由納稅人自行舉證申報為主,無法自行舉證造成所得認定困難者,統一由財政部訂定課稅標準課稅。

舉例來說,國人投資境外基金或國外證券,因買賣產生的所得雖屬證券交易所得,但不適用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全年投資收入合計其他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必須申報最低稅負,自行舉證投資成本者,投資收益扣除成本後的餘額就是所得額。

無法舉證投資成本者,財政部也規定,需按收入的20%做為所得額,即每100元收益中,只有20元要納入海外所得計稅; 買賣國外證券的投資收入也採相同計算原則。由於納稅人無法提出成本證明,經按收入比率計算所得者,即使有投資損失也無法要求扣除。

在OBU開立存款帳戶者,過去外幣存款帳戶的利息收入,視為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說,明年起OBU的外幣帳戶利息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且不適用新台幣存款帳戶利息總額27萬元以內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OBU外幣存款利息總額超過100萬元,需全額辦理申報,合計國內與其他國外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者,不只需要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還要繳納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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