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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電子報 98.08.23)
發布單位 | 審查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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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別 | 綜合所得稅 |
主題 | 給付營利事業單位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該規定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而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的身分,適用正確的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發布日期 | 98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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