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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額370,000元,該局以其中甲君之子當年度已滿20歲,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其子之免稅額74,000元,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其子93年度雖已滿20歲,但仍就讀大陸地區**大學,且確實仍由其扶養,該扶養之事實不應受學籍之限制而抹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係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者,參諸財政部函釋意旨,其在校就學之認定,以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其就讀學歷以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為限;而現階段我國尚未開放採認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是甲君之子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大學,並不具「正式學籍」,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需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97   彙總編號:98091808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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