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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眾常會運用保單做為投資理財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可於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另還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千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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