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證結果,甲君住院期間身體虛弱嗜睡意識不清楚,無請假紀錄,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扣除已查得之醫療費用37萬餘元後,將餘額200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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