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若列報佣金支出時,只提出匯款文件,無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佣金支出將會被剔除。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若無法提示合約書證明,雙方業務往來時,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如有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仍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另外,企業在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時,就算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或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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