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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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