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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因此,營利事業應視其支出性質列報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如未依規定區分,稽徵機關將視情形予以調整轉正。

    該分局舉例說明,包裝費應以商品與包裝是否具有必然性之關係為準,倘屬於商品部分之包裝(如飲料之容器、糖果之包裝紙或包裝盒),自屬成本之一部分。反之,僅為方便顧客攜帶或廣告宣傳目的使用之包裝紙、紙袋等,則屬營業費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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