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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凡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而將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須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故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而須遷出戶籍,應儘可能至少保留具前揭身分之1人於原戶籍,如全戶辦理戶籍遷出,縱使房屋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補核課期間之差額地價稅。

    本局再提醒納稅人,土地一旦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務必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追補應納稅款外,短匿稅額達2萬5千元以上者,尚須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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