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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股東會旺季又來臨,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如贈送股東紀念品,公司購買該項紀念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而股東會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提出申報扣抵,即為虛報進項稅額,涉嫌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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