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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他與太太最近新購房屋,土地及房屋共同登記在兩人名下,各自持分2分之1,戶籍也都有遷入,為何稅捐局只有核准他的2分之1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太太的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般人容易誤以為上述情形只要由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對此,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提出說明,依照稅法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所以土地如果是夫妻共有,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就必須土地所有權人(即夫妻雙方)分別提出申請。本案只有先生提出申請,稅捐機關僅能就申請部分核准,太太沒提出申請的持分土地,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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