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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部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如有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非屬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之範疇,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受到少子化之影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普遍降低,惟國人對於產婦產後調理及新生嬰兒照護服務需求卻與日俱增,產後護理機構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而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本局呼籲,基於愛心辦稅,產後護理機構應自行檢視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速於106年6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處罰,惟逾期如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法核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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